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做好教学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实验教学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各系(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教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本单位的教学检查小组,其成员应包括: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研室主任。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分类
第五条 学院的教学检查分为:开学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平时教学检查。前三项教学检查集中进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和各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属于专项检查性质;平时教学检查为日常检查,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负责进行。
第四章 开学教学检查
第六条 开学教学检查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进行,分教学设施及环境的检查和教学秩序的检查。
第七条 教学设施及环境的检查。
(一)检查方式:在学生上课的前三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牵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实验教学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领导联合检查,了解全院教学场所的各种教学设施及环境状况。
(二)检查内容:桌椅、黑板、门窗、窗帘、水电、多媒体设备等设施的完好情况,校园环境及教学楼内外的卫生情况。
(三)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八条 教学秩序的检查
(一)在学生正式上课的前一周,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检查本部门的教学工作部署和开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准备情况,并在第一周周五前将检查报告交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
(二)学生上课的第一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牵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同时对全院的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
1. 开课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备课教案的准备;
2. 教材落实;
3. 任课教师的出勤(是否按时报到,有无迟到、擅自调课、缺课等);
4. 学生报到注册和交费以及上课的到课率等;
5. 各教学单位自查以及发现问题后的解决措施。
第九条 检查结果的总结。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负责汇集、总结并及时向全院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检查结果存档。
第五章 期中教学检查
第十条 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在每学期的第9-12周进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检查。检查分为常规与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常规检查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或教学进度表)是否齐全;教学秩序是否正常;备课、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是否合乎要求;教学效果如何等。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主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而定,届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发出通知。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教学单位的自查汇报。
(二)抽查教学环节的相关资料。
(三)课堂教学及实验教学的现场考查。
(四)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
第十四条 检查情况的总结。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第13周周五前将期中教学检查的书面总结材料,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总结写出全院期中教学检查总结报告,在教学例会上通报检查结果。专项检查的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写出专题报告,供有关领导参考。
(三)总结报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存档。
第六章 期末教学检查
第十五条 期末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的考试周至放假后三天内进行,检查内容分为期末考试检查和本学期全面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为期末考试安排、考试试卷、考试成绩的评定、试卷和成绩分析统计,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完成情况,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含期中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效果),下学期教学安排及教材征订等。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存档,作为学院评估和教学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日常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教学检查在每学期进行,此项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组织实施,系(部)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内容为:深入课堂和学生中,进行现场考察和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教师的教学基础文件、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风状况,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检查情况通过教学例会向系(部)通报,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存档。